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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平谷区医院住院楼三层,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际,将王某某的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10元。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武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手机及辨认照片、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武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医院监控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检察官助理:叶俊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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