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8********,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乡**村**街**组**号。被告人武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6月27日释放。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来到凤台县**镇**号楼楼下,采用撬别车体等方式,将一辆灰色两轮金箭牌电动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箭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子、剪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卞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