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太平洋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队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至蚌埠市蚌山区**路**大厦附近,发现一辆绿佳牌踏板电瓶车停放在大厦南侧**银行门口,且钥匙未拔,遂将电瓶车窃走藏匿于其住处。2020年7月27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绿佳电动车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700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武某某被抓获归案,7月30公安机关扣押武某某持有的绿佳电动车一辆,并于次日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蚌埠市兄弟车业销售专用发票、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蚌发改认定[2020]229号);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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