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又名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镇**村**号,现住同户籍。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4月6日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199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至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至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至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2016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到晋城市城区**办事处**社区**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邢坤蔬菜店,从后门(未上锁)溜门入室,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及柜子里的3000多元现金盗走。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3. 2019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到晋城市城区**办事处**社区**号独家院二楼,见被害人李某某家的房门未锁,便溜门入室,将床上一个腰包(内有现金216元)盗走,被李某某发现,经过追赶将其抓获,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破案后,赃物赃款全部追回,已依法发还给李某某。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盗窃作案3起,价值3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2. 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 指认、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6. 相关书证、物证;
7. 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某系累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毓斌
附:
1. 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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