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19年3月26日被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武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武某甲至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路、春秋北路等地,盗窃作案4次,窃得三轮车3辆、自行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人力三轮车2辆,并发还被害人董某某、何某某。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武某甲至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41-22号,趁无人之际,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停放着的人力三轮车1辆。

2.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武某甲至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路101号楼下,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着的女式安琪儿牌自行车1辆。

3.同年1月4日,被告人武某甲至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儿童公园,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董某某停放着的江南飞跃牌人力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元。

4.同年1月7日,被告人武某甲至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建设银行对面河道旁,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着的强力牌人力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525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