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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53********,汉族,文盲,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河南省滑县*****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身患胃癌,行根治性全胃切除术,术后曾化疗,需长期服药,经济困难。

2019年7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转至滑县**镇***村,将被害人张某甲放置在自家仓库的大蒜三袋盗走,后剥成蒜种用于种植。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大蒜142市斤,认定价值为397元;

2019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转至滑县**镇**村,将被害人张某乙放置在其电机修理门市门口的旧电机一台盗走,后卖掉。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机一台,认定价值为150元。

2019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转至滑县**镇**村,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其面粉厂门口的大蒜三袋盗走,后剥成蒜种。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大蒜128.45市斤,认定价值为333元;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转至滑县**镇***村,将被害人马某某放置在其门市门口的旧水泵一台盗走,后拆分卖掉。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水泵一台,认定价值为26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武某某经滑县公安局**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武某某院内盗窃物品照片;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张某甲、张某乙被盗案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例复印件, 滑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废旧水泵电机等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盗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检察官助理:冯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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