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网上追逃,同年4月18日到案后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后在逃。2019年10月11日,武某甲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投案后被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乙、周某某(二人均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东营市垦利区**村北约600米处的**采油厂管理**区**注采站油区井口盗窃天然气,并连接管线至附近一院落内,通过自制冷却设备冷却分离的方式提炼轻质油出售。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武某甲在得知武某乙等人盗窃天然气生产轻质油后,为牟利也一同参与盗窃。其间,被告人武某甲伙同武某乙、周某某、王某某共盗窃**采油厂管理**区**注采站天然气提炼轻质油23.68吨,销赃得款90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油田套管气提炼轻质油,价值902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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