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2时至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伙同何某某(已被判处刑罚)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胡同、**桥北侧五环入口匝道处,先后将刘某甲停放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Q****6)、刘某乙停放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京Q****6)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两辆货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5000元。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报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武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