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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现住扎赉诺尔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扎赉诺尔区**网咖趁高某某睡觉,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黑色苹果7 plus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关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000元。现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的黑色苹果7 Plus手机;

2.书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扎鉴定文书;

7.视听资料:**网咖监控视频及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武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曦光

检察官助理:白玉莲

2020年6月5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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