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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61991********,汉族,高中文化 ,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商都县自然资源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址:商都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武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商都县田士沟南沙场内的一辆路霸重型自卸货车盗走,并将该车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乌兰察布市金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回收合同、领款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

    3、证人靳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

7、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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