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清徐县**店**,现住山西省清徐县**宿舍**楼**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本市河东区泰兴南路金湾花园**号楼**门**室**店(爱琴海购物公园店)员工宿舍,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60元。次日,被告人武某某再次进入该宿舍,盗窃李某某、王某甲等被害人耳机、皮带、运动鞋、T恤衫等物(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6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使用事先盗取的房门钥匙进入本市和平区沙市道辅恩里**号楼**室**餐厅(和平大悦城店)员工宿舍,盗窃王某乙、孙某某等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T恤衫、太阳镜等物(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7元),后逃离现场。
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部分赃款被被告人武某某挥霍、部分赃款被扣押,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武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于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的陈述;
2.王某丙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人员详细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缴款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5.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6.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伯溟
代理检察员:王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513****、1769573****。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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