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户籍地平邑县**镇**村**号,现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10月22日因盗窃被平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武某某多次到**镇**村西北方向的******有限公司存放石子的地方,盗窃存放在此的石子20余吨,后经物价鉴定,涉案石子的价值为2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到******有限公司存放石料的地方盗窃石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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