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91985********,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乡**街**巷**号**,现住太原市综改区**街**小区**室。200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盗走其汽车钥匙,并使用该汽车钥匙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太原市**苑小区门口的汽车打开,盗走车内的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并于当日盗刷该信用卡内的现金10000元。该款项已被被告人武某某挥霍。
2019年0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东区南门附近,在被害人田某某使用遥控锁车时,使用干扰器阻碍车门上锁,趁被害人离开后盗窃车内的一个黑色双肩包,包内放有2200余元现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华为B5手环、房产证等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现笔记本电脑无法追回,华为B5手环及房产证等证件票据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华为B5手环价值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130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谷海霞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前科判决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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