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犯罪情节轻微,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武某某经过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经济管理学校1号门附近时,看见路边停放着的一辆立马电动车(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600元)无人看管,随即推车盗窃了该电动车放到家中。2020年1月6日民警在武某某的家中查获被盗电动车,武某某接其妻子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电动车;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移交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6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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