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船运,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至南京市高淳区**街道**村**号门前,窃得被害人高某某晾在门口的胸罩1件、内裤1条。
2.2020年2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至南京市高淳区**街道**村**号门前,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晾在门口内裤1条。
后,被告人武某某又至高淳区**街道**村**号,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晾在门口内裤1条。
3.2020年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至南京市高浮区**街道**村**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晾在门口的内裤1条。
4.2020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至南京市高浮区**街道**村**号,窃得被害人姜某某晾在门口的内裤3条。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盗窃第1笔事实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其住所(电话:1876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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