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8********,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开发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武某某到**小区内的**幼儿园,向被害人李某某咨询其子入学事宜,后李某某去打扫卫生,武某某趁房间内无人之机,将李某某正在充电的iphone 8 Plus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值2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盗手机已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谅解书、手机销售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海滨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三门峡市开发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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