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3月11日执行刑满。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到武陟县**镇**村史某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子里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73元。

2、2020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到武陟县**村**街**号马某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子里的黑色“金剑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12元。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入户盗窃两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85元。

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岩、史某某的陈述;

3.证人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永升

检察官助理:朱鑫花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