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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武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村委**组,住郑州市七里河路**小区**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51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东方大学城分局行政拘留7,201025日被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20197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行政拘留15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912日被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123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81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6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武某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街6号郑州外国语学校,从该校北侧围墙翻入校内。在校园等待至晚上22时学生下课从教室离开后,武某进入该校南教学楼、中教学楼内的多间教室实施盗窃行为。其在南教楼3楼高二十班分别盗窃了刘某某350余元、浮某某100余元;在中教楼1楼高一一班分别盗窃了阎某某378元、王某某500元、陈某某400元、柴某某400余元;在中教楼1楼高一二班盗窃了陈某某300余元。武某共盗窃了该校7名学生共计2400余元现金。

2020年6月12日10时许,武某在郑州市管城区七里河路**小区**层**户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武某的供述;3.证人鞠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  锋

检察官助理:李  彬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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