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房地产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楼村**号,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槐树居宾馆窃取王某某支付宝花呗资金共计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玮
检察官助理:苏畔畔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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