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至本市建邺区**村**幢**室,窃得室友、被害人胡某某的华为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证,价值人民币3783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杭州铁路东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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