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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23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武某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嘉园”小区76 幢1单元门口处,趁无人之际,采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931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武某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嘉园”小区76 幢的地下车库内,趁无人之际,采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停于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车收据、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武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联系电话1830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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