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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被隆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至隆尧县莲**镇**村,进入被害人范某甲家中,将北屋床铺下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盗走。

2. 2019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武某某又至隆尧县****村,伺机选择目标盗窃作案。13时许,武某某发现被害人范某乙家街门未锁,便推门进入,将北屋内正在床上睡觉的范某乙放于枕边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隆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663元。

2019年12月7日20时许,武某某在**吃饭广场吃饭时,被**村范某丙等人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民警在武某某身上发现范某乙被盗手机,遂将该手机发还。同月16日,武某某亲属代其退赔范某甲现金人民币2300元,范某甲谅解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隆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瑞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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