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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12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村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4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晚上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半里小区12号楼2单元4楼0349房间,趁该户家中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将被害人柳某某家中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2000元现金、黄金观音佛一个(未估价)、黑色手机一部(未估计)、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20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8200元)、两瓶五粮液酒(未估计)、一对银手镯(未估计)等物品盗走。以上涉案黄金手镯、黄金项链、手机、银手镯、白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2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武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阳光花园小区3号楼2603房间,将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的一台康佳电视机、一台联想组装电脑、一个保险柜(内有现金1万元、黄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耳环一对),以上被盗物品均未估价。

2015年1月25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武某某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桐柏路小区锦艺国际华都欧某某小区10号楼1单元21楼被害人侯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不详。

2018年2月24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武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阳光花园小区4号楼4楼404房间乐林文家中盗窃几件首饰(具体物品不详,未估价)。

2020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武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半里小区12号楼2单元10楼5户,将被害人魏某某家中的一部苹果手机(价值1300元)、挎包(未估价)等物品盗走。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武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琥珀名城小区25号楼3单元1102,将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的白酒、茶饼等物品(均未估价)盗走。

2020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武某某到郑州市惠济区珠江荣景小区9号楼1单元608,将被害人方某某家中卧室内的箱子撬开,将箱子内的古钱币、珍珠项链、儿童银手镯、印章等物品(均未估价)盗走。以上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武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琥珀名城小区25号楼2单元1206房间,将被害人张海航家中的一个黑色LV手提包(未估价)盗走。

2020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武某某到郑州市惠济区珠江荣景小区9号楼1单元1206房间,将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的两瓶茅台鸿福天下百年盛世酒(未估价)、一箱茅台镇窖藏原浆酒(未估价)以及一台神州牌战神系列笔记本电脑(价值200元)等物品盗走。已追回笔记本电脑、两瓶茅台鸿福天下百年盛世酒、一箱茅台镇窖藏原浆酒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柳某某、候某某、乐林文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司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转账截图、保证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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