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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王检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院,现住铜川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该武2001年4月2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经踩点后到本市王益区**协会办公楼伺机盗窃,其在三楼发现失主郅某某的办公室门敞开着,便趁无人之机将郅某某在办公室架子上挂着的军绿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800余元、华为手机两部等物品,该武将所盗现金和手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2018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武某某进入印台区**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楼卫生间吸食毒品,后伺机进行盗窃,发现失主常某某的办公室内无人后,进入该办公室,在办工桌抽屉内盗窃芙蓉王香烟一条,经王益区烟草公司出具价格证明,价值218.3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刚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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