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武**,男,汉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县**镇**路***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现在**县**镇*******项目部工作至今。2019年9月29日因参与盗窃**县**镇**村测风塔被刑事拘留,2019年1O月0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汉族,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幼上学,小学肄业后在家务农,现在**县**镇*******项目部工作至今。2019年9月29日因参与盗窃**县**镇**村测风塔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0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男,汉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现在外务工。2019年9月29日因参与盗窃**县**镇**村测风塔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0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男,汉族,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幼上学,小学肄业后在家务农,后在**镇**村开办代销点至今。2019年10月03日被执行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男,汉族,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幼上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19年10月24日因参与盗窃**县**镇**村测风塔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男,汉族,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幼上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19年10月24日因参与盗窃**县**镇**村测风塔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刘**、李*、李**广、杨**、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武**、刘**、李*,李**趁位于**镇**村山坡上的废旧测风塔无人照看值守期间,使用自带工具,将测风塔地面部分推到后拆解,使用车辆将其带离现场后,拉至**县城废品收购站售卖,武**、刘**、李*、李**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2、武**、杨**、袁*趁位于**镇**村山坡废旧测风塔无人照看值守期间,使用自带工具,将测风塔地面部分推到后拆解,使用车辆将其带离现场后,拉至**县城废品收购站售卖,武**、杨**、袁*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刘**、李*、李**、杨**、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刘**、李*、李**、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四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杨**单处罚金7000元,建议对被告人袁*单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六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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