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户籍所在地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6日17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路**街十字路口东北角,被告人辛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因拉看房客的事情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辛某某的亲戚被告人武某某骑电动车赶至现场,使用电动车U型锁和被告人辛某某一起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殴打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左眼部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民警接报警赶至案发现场,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武某某、辛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辛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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