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武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住乡宁县**镇**街**园**单元**室。2015年12月因开设赌场罪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0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镇**村,住乡宁县**镇**小区**楼**单元**室。1987年因盗窃罪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4月因失火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5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住乡宁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6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绰号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住乡宁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5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同年8月1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7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住乡宁县**镇**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5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镇,住**镇**村。2014年11月15日因赌博被乡宁县公安局罚款300元;2015年因开设赌场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10月12日因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5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住乡宁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12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小区,住乡宁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24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住乡宁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2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戊、陈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乙、王某戊、陈某某各出资人民币2万元,陈某某提供乡宁县**镇**楼*单元***住房和电脑、互联网,通过网络与境外赌场取得链接,开设“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和刘某某(行政处罚)在赌场连线、报单、记账,被告人张某乙(行政处罚)在赌场打扫卫生、招呼赌场。2018年10月11日,乡宁县公安局查处该赌场时,闫某乙、郑某某、耿某某、郭某等在此赌博,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0700元、记账本一个、电脑一台、报线手机一部。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武某某、王某甲各出资人民币5000元入股,被告人王某丁提供其租赁的乡宁县**镇**湾*号楼*单元*楼*户为赌博场所、房内电脑、互联网为赌博用具,通过网络与境外赌场取得链接,开设“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营利平分。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内从事连线、报单、记账等工作,约一个月时间。现查明,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张某甲、张某乙与部分参赌人员张某丙、冯某甲、吕某某、卫某某、冯某乙、闫某某等人之间微信转账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5万余元,抽头渔利人民币达3万元以上。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丁继续在王某丁租赁的乡宁县**镇**湾*号楼*单元*楼*户开设赌场,采取同样的网上“百家乐”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王某甲、张某甲各出资人民币5000元,王某丁提供场所和用具,张某甲负责赌场管理,有曹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屈某某等人在此赌博。
2018年6月至10月、2019年6月至7月上旬,被告人武某某在乡宁县**镇**馆背后其家中、***小区**层*户、**楼隔壁闫某甲家*楼先后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姚某某、曹某某、庞某某等人参赌赌资达人民币2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20700元、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台、监控主机1台、监控探头2个、手机6部;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汇总、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闫某乙、曹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戊、陈某某、吴某某陈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查处赌场执法记录视频、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戊、陈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戊、陈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张某甲、张某乙犯罪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松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戊、陈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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