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以当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当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武某某通过蓝某某(另案处理)推荐,在**平台注册会员帐号zhiyuan,使用该帐户投资、分享盈利。武某某为使自己的会员升级多拿佣金,通过QQ、微信等方式宣传、推荐**平台的运营、盈利模式,发展下线会员黄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帐号zhiyuan的会员级别为MIB,所属层级2级,下线层数11级,下线3396人,获利总和为55.159932万元,其中提现总和为53.589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由其家属帮助退款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关于协助认定**平台经营外汇资质的复函》、转款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蓝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等18人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外汇平台,以“提供外汇投资交易”为由,要求参加者参加**外汇平台注册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某主观上与**平台的创建者、组织者、领导者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参与的犯罪结果负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犯罪的具体情况,与**平台的创建者、组织者、领导者相比较,武某某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武某某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诚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武某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当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文瀚
检察官助理:陈长久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502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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