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号**座**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经理。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11月28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乡**村**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职员。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11月28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街道办事处**路**街**号**,住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职员。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11月28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村**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职员。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11月28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巷**小区**室。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职员。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11月28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路**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巷**小区**室。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职员。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11月28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巷**小区**室。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职员。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11月28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街**号楼**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室。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职员。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11月28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8月7日以王某丙为经营者注册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营业执照后,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大厦**层开业。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郝某某为接待人员,负责给客人介绍,安排服务项目等工作;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彭某某为服务员,负责为客人服务及检查房间物品等工作;被告人王某乙为前台收银员,负责结账、收款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为车场保安,负责车辆停放、放哨等工作。同时招募尹某某、郭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卖淫人员及多名从事足疗、按摩等服务人员。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某和店内其它相关职员及卖淫人员配有遥控手环,在遇到执法检查时,由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遥控手环发生指令。太原市**足疗店在提供足疗、按摩服务的同时,安排有脾肾理疗898、健康理疗AB1358项目,招募的尹某某、郭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卖淫人员以口交方式提供卖淫服务。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史某某、郝某某、闫某甲、闫某乙、彭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达五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郝某某、闫某甲、闫某乙、彭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史某某、郝某某、闫某甲、闫某乙、彭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剑芳
2020年4月21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刘某某联系电话18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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