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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人,身份证号码3424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武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武某乙(一审已判决)纠集被告人武某甲以及孙某某、葛某某、康某某、严某某等人,在滁州市、定远县先后成立23家中草药公司并相继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

上述公司相继成立期间,以武某乙为首组织虚开增值税专票犯罪团伙中,葛某某负责对接受票公司,做好发票、网银U盾、开票公司资质信息等与虚开有关物品的快递收发和传递、取款等事宜;孙某某负责联系下游受票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某某负责成立公司,在武某乙等人指使下向下游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康某某负责出面办理23家药业公司登记手续;其中,2012年初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武某甲在其弟弟武某乙指使下,协助武某乙犯罪团伙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票犯罪活动, 2012年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武某甲先后在滁州农行开设0305****0348、3300****8176等账户,至2016年7月税务机关对武某乙等人成立的中药材公司稽查时销户。被告人武某甲在明知武某乙等人成立公司没有实际中药材生产经营情况下,开设上述农行账户用于虚开犯罪资金回流5900余万元,收取、窝藏赃款1770余万元,赃款用于给公司法人会计等涉案人员分配赃款、日常支出以及用于现金支取转移赃款等,被告人武某甲期间不断帮助武某乙犯罪团伙开设农行账户、换卡号和销户,帮助现支转移赃款,提供农行账户协助武某乙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被告人武某甲明知武某乙、康某某邀请多人充当挂名法人代表成立中药材公司,仍于2013年12月9日帮助成立滁州市**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开设账户和网银,因担心被追责,被告人武某甲于2014年8月要求将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史某某,但自己仍为该公司大股东;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份,该公司向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票417份,涉及金额40122219.51元,税额6820776.49元,价税合计46942996元。

被告人武某甲明知武某乙控制的多家中草药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却自始至终帮助武某甲管理公司,定制加工台,打扫卫生,保管仓库药品等,协助武某乙等人制造生产加工假象,帮助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

该犯罪团伙在没有实际生产加工、购销业务情况下,租赁厂房、摆设机器制造生产加工假象,制造资金回流掩盖虚开犯罪活动,利用上述成立的23家中药材公司,以2%至5%不等的开票比例,大肆向西安吉春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凯医药有限公司、西安联美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十堰市康怡天下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预科药业有限公司等15省和直辖市35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经审计,该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累计5081份,金额4亿余元,税额7697万元,价税合计5.19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滁州是**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涉案企业信息统计表、武某乙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票开票费用来源、窝赃及去向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武某乙、严某某、葛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武某甲供述和辩解;

4. 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在武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票犯罪团伙中,被告人武某甲明知武某乙等人成立多家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票犯罪活动,提供账户用于资金回流和窝脏、协助赃款转移、协助成立公司以及协助管理制造生产加工假象仓库等事宜,查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累计5081份,金额4亿余元,税额7697万元,价税合计5.19亿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铠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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