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路**村**栋**室。被告人武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因患有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3日,武某某以可以帮助办理信用卡销户为由,骗取受害人王某某(教师)支付宝账号及交易密码,然后通过支付宝借款平台于11月3日和12月1日分别从“招联好期贷”贷款人民币150000元和3181.82元,其将贷款额度下放至受害人支付宝后,于11月3日和12月1日分别将受害人王某某(教师)支付宝内的150000元和31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名下支付宝账号内,供自己日常花销。
2.2017年11月13日,武某某通过登录王某某(教师)支付宝平台,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该支付宝账号向浙江网商银行申请2万元贷款,后将贷款转至自己名下,供自己日常花销。
3.2017年12月12日,武某某趁受害人王某某(医药公司职员)酒后到医院探望自己的机会,以信用卡降额及房贷利率下调为由,骗取受害人王某某(医药公司职员)支付宝账号及交易密码,然后通过支付宝借款平台从“招联金融”借款入口借款人民币12万元,后将支付宝内12万元人民币转至自己名下支付宝名下,供自己日常花销。
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7年6月,武某某谎称其老婆在交通银行上班,能够帮助其注销银行卡,骗取王某某(教师)交通银行信用卡、密码后,其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将信用卡临额提高,并用该信用卡申请交通银行“好享贷”,贷款额度10万元,后通过小广告寻找POS机套现的形式,将受害人信用卡中金额及“好享贷”的额度套出取现,分别于2017年7月5日套现两笔分别为49876.8元和49972.6元,7月8日套现1笔为40394元。7月20日套现1笔为44992.3元,8月3日套现1笔为14989.6元,五笔共计200225.3元,供自己日常花销。
2.2017年9月,受害人王某某(医药公司职员)通过交友软件认识武某某,武某某谎称其妻子在交通银行上班,能将受害人王磊(医药公司职员)的信用卡降额分期还款并将个人信息纳入银行内部员工,从而可降低受害人房贷利率为由,获取受害人王某某(医药公司职员)信用卡及交易密码后,其通过交通银行APP申请“好享贷”贷款额度20万元,后再通过小广告寻找POS机套现的形式,将受害人信用卡中“好享贷”的额度套出取现,于2017年9月6日套现两笔分别为99749.6元和99786.2元,共计199535.8元供自己日常花销。
2019年2月13日1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新站区**路天街附近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归案经过、交行信用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教师)、王某某(医疗公司职员)的陈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293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39976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克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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