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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号街坊****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被告人武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陈某某,之后被害人陈某某用自己昵称为“**”的微信添加武某某昵称为“**”(微信号为biefanwo1234********)的微信。被告人武某某自称“赵某甲”,声称自己名下有一家美容院,在昆区**名都居住,并用抖音、快手上截取的美女图片冒充其本人。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获取陈某某好感,假意与陈某某谈恋爱,在获取陈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武某某以闺蜜父亲心梗需要手术、自己开设的美容院需要进货、家人急需用钱等虚假理由向陈某某多次索要钱款。被害人陈某某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武某某支付钱款45笔,共计178541.61元。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为了不引起陈某某怀疑,以向陈某某发送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及退还陈某某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退还陈某某钱款共计77768.05元,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金额为100773.56元,被告人武某某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

2、2020年11月下旬,被告人武某某用自己使用的“biefanwo1234********”的微信通过搜索手机号码的方式添加被害人贾某某昵称为“**”的微信(微信号为wxid_csgjru********),贾某某将被告人武某某的微信名称备注名称为“**”。被告人武某某自称“刘某甲”,20多岁,单身,经营一家烧烤饭店,在包头市**附近居住,并用抖音、快手上截取的美女图片冒充其本人。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获取贾某某好感,假意与贾某某谈恋爱,在获取贾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武某某以给闺蜜借钱、买吃穿等虚假理由向贾某某多次索要钱款。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害人贾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武某某支付钱款10笔,共计4114.8元。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为了进一步取得贾某某信任,通过微信发红包形式退还贾某某27.73元,被害人贾某某被诈骗金额为4087.07元,被告人武某某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

3、被告人武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乙,之后被害人刘某乙用自己昵称为“**”(微信号为lius********)的微信添加被告人武某某昵称为“**”(微信号为biefanwo1234********)的微信。被告人武某某自称“王某某”,单身状态,并用抖音、快手上截取的美女图片冒充其本人。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获取刘某乙好感,假意与刘某乙谈恋爱,在获取刘某乙信任后,被告人武某某以偿还信用卡、奶奶去世等虚假理由向刘某乙多次索要钱款。被害人刘某乙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武某某支付钱款10笔,共计4202.6元。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为了进一步取得刘某乙信任,通过向刘某乙发送8.88元、9.99元不等的带有特定数字意义的红包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刘某乙钱款共计674.24元,被害人刘某乙被诈骗金额为3528.36元,被告人武某某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

4、2019年3月,被告人武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朱某某,之后被告人武某某用其使用的昵称为“**”(微信号为biefanwo1234********)、昵称为“**”(微信号为wan********)、昵称为“**”(微信号为wangna153********)、昵称为“**”(微信号为wang1****)的微信主动添加被害人朱某某昵称为“**”(微信号为z1234********)的微信。被告人武某某自称“王某某”,单身状态,在包头市**名都居住,声称自己在呼市经营一家美容院,开一辆帕拉梅拉的车,给朱某某营造白富美的形象,并用抖音、快手上截取的美女图片冒充其本人。被告人武某某积极主动与朱某某聊天获取朱某某好感,假意与朱某某谈恋爱,在获取朱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武某某以朋友住院、家里有事需要钱等虚假理由向朱某某多次索要钱款。被害人朱某某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武某某上述四个微信号支付钱款8笔,共计1066.4元。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为了不引起朱某某怀疑,将朱某某给其发送的部分红包及转账退还共计180元,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金额为886.4元,被告人武某某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

5、2019年12月,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姚某某,之后被告人武某某用其使用的昵称为“**”(微信号biefanwo1234********)的微信主动添加被害人姚某某昵称为“**”(微信号ycy182********)的微信。被告人武某某自称“赵某甲”,单身状态,在包头市恒大名都居住,开一辆帕拉梅拉的车,给姚某某营造白富美的形象,并用抖音、快手上截取的美女图片冒充其本人。被告人武某某积极主动与姚某某聊天获取姚某某好感,假意与姚某某谈恋爱,在获取姚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武某某以没钱吃饭、过生日等虚假理由向姚某某多次索要钱款。被害人姚某某在2019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武某某支付钱款5笔,共计1444.4元。期间,武某某为了不被怀疑,通过退还姚某某向其发生的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退还姚某某钱款277.76元,被害人姚某某被诈骗金额为1166.64元,被告人武某某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

6、2019年11月,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侯某某,之后被告人武某某用其使用的昵称为“**”(微信号biefanwo1234********)的微信主动添加被害人侯某某昵称为“**”(微信号xiao********)的微信。被告人武某某自称25岁左右,单身状态,在包头市**名都居住,开一辆帕拉梅拉的车,在包头市昆都仑区经营一家**烧烤店,并经营一家美容院,给侯某某营造白富美的形象,并用抖音、快手上截取的美女图片冒充其本人。被告人武某某积极主动与侯某某聊天获取侯某某好感,假意与侯某某谈恋爱,在获取侯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武某某以过生日、姥姥去世、奶奶去世等虚假理由向侯某某多次索要钱款。被害人侯某某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武某某支付钱款16笔,共计8487.14元。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为了进一步取得侯某某的信任,通过向侯某某发送6.66元不等的带有特定数字意义的红包、微信转账、退回侯某某向其发送的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退还侯某某钱款1961.86元,被害人侯某某被诈骗金额为6525.28被告人武某某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

被告人武某某父母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赔936元,同日被害人朱某某向被告人武某某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武某某父母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100773.56元,同日被害人朱某某向被告人武某某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武某某父母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害人侯某某退赔6500元,同日被害人侯某某向被害人武某某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武某某父母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害人贾某某退赔3787元,同日被害人贾某某向被害人武某某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武某某父母于2020年12月5日向被害人刘某乙退赔3528元,同日被害人刘某乙向被告人武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武某某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武某某的前科证明;

(3)归案情况说明;

(4)扣押清单;

(5)固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武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beifanwol234********的微信交易明细;

(6)被害人陈某某提供与被告人武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账单明细、微信交易截图;

(7)被害人朱某某提供与被告人武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明细及微信交易截图;

(8)被害人姚某某提供与被告人武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明细及微信交易截图;

(9)被害人侯某某提供与被告人武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明细及微信交易截图;

(10)被害人贾某某提供的与被告人武某某的微信交易账单及交易截图、微信聊天截图;

(11)被害人刘某乙提供的与被告人武某某的微信交易账单及交易截图、微信聊天截图;

(12)被告人武某某丈夫赵某乙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

(13)被害人陈某某、侯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刘某乙收到被告人武某某父母退赔钱款的收条及谅解书。

2.被害人陈某某、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内飞驰司法鉴定所[2020]物鉴字第208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快手、陌陌等交友软件添加被害人微信,捏造虚假名字、身份信息、社会背景,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在骗取被害人好感和信任后,以朋友、亲戚急需用钱、过生日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共计诈骗金额116967.3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侯某某、朱某某、贾某某、刘某乙的损失,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志永

检察官助理:张娜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侯某某、贾某某、刘某乙收条五份、谅解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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