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该分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武某某、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后武某某虚构“蒋某某”的姓名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和袁某某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又虚构自己开公司,以公司研发、谈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武某某虚构自己开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并以要进行项目研发为由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诈骗被害人袁某某2万元;
2.2020年6月,武某某再次以公司的项目研发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诈骗被害人袁某某3万元;
3.2020年7月,武某某虚构自己为出车祸的朋友垫付医药费导致自己缺少去日本谈生意的资金,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诈骗被害人袁某某2万元。
后被告人武某某谎称疫情原因在日本被隔离并失联,被害人袁某某发现无法联系被告人武某某,遂报案。经查,被告人武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债务及家庭、日常支出。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新城**幢**室内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7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武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七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杰
检察官助理:陈金妍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