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身份证号码:1304812000********,籍贯河北省武安市,住河北省武安市**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2月9日在QQ上以缴纳288元订购各类手机、缴纳588元办理激活手续、2800元办理海关相关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现金3652元。
2、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武某某利用QQ上288元订购各类手机、缴纳588元办理激活手续、缴纳1888元办理海关相关费、缴纳海关过关费用2000元,办理退款手续费用2188元等为名,分八次骗取被害人耿某某现金4952元。
被告人武某某骗取被害人财产共计8604元,所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8604元,数额较大;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玲
检察官助理:赵亚福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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