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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巷**号。2019年7月11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在临汾市尧都区辖区内,被告人武某某以帮助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为由获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继而编造各种收费理由分多次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5473元。随后,被告人武某某根据王某某向其提供的身份信息给其办理了一个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现赃款未追回。

2、2019年4月,在临汾市尧都区辖区内,被告人武某某以相同方式取得被害人翟某某信任后向其骗取人民币2000元。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瑞华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笔录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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