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栋**号,个体,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栋**号经营**车修理部,主营摩托车、沙滩车的修理和销售。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冉某某想购买一辆春风550型沙滩车,其朋友朱某某向冉某某提供了武某某的电话号码,冉某某与武某某电话沟通后,互加微信。因武某某店内没有冉某某所需车辆,其向冉某某发送其他车型照片供冉某某选择,冉某某均表示拒绝。因手头缺钱,武某某想将自己店门前停放的他人所有的同型号春风550型沙滩车购买过来后出售给冉某某,以赚取中间差价,于是武某某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将自己店门前停放的同型号春风550型沙滩车展示给冉某某,告知冉某某该车辆为他本人所有,并与冉某某约定车辆出售价格为25000元。2019年5月29日,冉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武某某支付购车款15000元,2019年5月30日,冉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武某某指定的其妹夫丁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钱款到账后,武某某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武某某未实际联系自己店门前停放的春风550型沙滩车车主商议转让事宜。后冉某某多次催促武某某发货,武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拖,2019年6月19日,因冉某某多次催促要货,武某某因害怕冉某某报警,便向冉某某退还购车款4000元,并承诺立即退还下剩部分,但一直未还。到案后,武某某退赔了冉某某21000元,并取得冉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春花
检察官助理:车文卿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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