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99********,汉族,大学本科,学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武某某在无真实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小红书、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虚假广告销售海外代购的化妆品及鞋子,在收取被害人付款之后,以海淘需要时间等理由推脱被害人拒不发货。经核实,被告人武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嵇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顾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党某某、吴某某、张某乙、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942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武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已赔偿上述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嵇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顾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党某某、吴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69086****;
2.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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