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住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武某某;2019年1月23日,孝义市公安局决定对武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武某某;同日,汾阳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
1.苏某某被诈骗案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武某某去到孝义市新义街联通公司附近被害人苏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武某某向苏某某称其微信内有30万元资金,但其需要现金,自己却没有用于绑定微信的银行卡,导致资金无法提现。武某某提议让苏某某提供银行卡,将其微信内的5.4万元资金提现到苏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内,然后苏某某向其支付等额的钱款。苏某某信以为真,将其邮政储蓄卡号告诉武某某。武某某将该卡绑定至其微信,并向该卡提现5.4万元(显示24小时后到帐)。后苏某某分两次交给武某某现金共3.6万元;“苹果”8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共价值1.2万元。此外,苏某某还抵销了武某某之前欠其的个人债务6000元。上述共计价值5.4万元。约12小时后,武某某撤销该笔提现,先前提现给苏某某银行卡的5.4万元回到武某某微信账户内。之后,苏某某无法联系到武某某。武某某至今未赔付苏某某的上述4.8万元损失。
2.李某某被诈骗案
(1)2018年9月6日,被告人武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名叫“王某甲”,并谎称其微信零钱里有资金,但是不能提现,提出要使用李某某的银行卡用于提现。李某某信以为真,将其银行卡交付武某某,并告知武某某密码。之后,武某某对李某某谎称要看提现是否成功,将李某某手机拿走。后武某某使用李某某手机,并使用李某某支付宝在“旺农贷”平台网贷13000元,又将该款提现到上述银行卡内,进而又分3次在ATM机上将该款取走后挥霍。
(2)2018年9月12日,武某某向李某某借款,提出要用李某某手机再次进行网贷,并对李某某谎称会把微信里的资金提现到李某某银行卡内。李某某信以为真,同意武某某用其手机进行网贷。当日,武某某使用李某某手机,并使用李某某支付宝在“旺农贷”平台网贷16000元,又将该款提现到上述银行卡内,进而分4次在ATM机上将该款取走后挥霍。
(3)2018年10月6日,李某某要求武某某归还上述29000元的网络贷款。武某某称其没钱,并提出让李某某贷款用于还款,李某某同意。武某某带李某某去到孝义市一贷款公司,以李某某名义贷款12000元,除去交付该公司的手续费4200元,李某某支付宝实际到帐7800元。武某某称其要帮李某某归还贷款,将李某某手机拿走,后向“旺农贷”平台分5次还款,金额分别为419.21元、763.79元、839.66元、955元、1000元,总计3977.66元。同时,武某某又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某支付宝在“旺农贷”平台网贷4次,金额分别为839元、955元、955元、1000元,总计3749元。当日,武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某支付宝向其朋友叶某某支付宝转账2次,金额分别为3000元、4400元,总计7400元。武某某将该款全部挥霍。
3.王某乙被诈骗案
2018年1月6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其同学武某甲认识被告人武某某,并通过武某某进行网贷。武某某向王某乙谎称其名叫“王某丙”。2018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乙手机经常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她将该情况告知武某某。武某某称王某乙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并提出要拿走王某乙的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帮王某乙解决该问题。王某乙遂将其身份证、工商银行卡交给武某某。
2018年4月至8月,武某某以帮王某乙处理信息泄露导致的骚扰电话和短信问题,以及帮王某乙归还网络贷款为由,多次向王某乙索要钱款。王某乙信以为真,通过向上述工商银行卡存款、微信提现,以及直接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武某某多次交付钱款。此外,武某某还将王某乙的光大银行卡透支2万元,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上述款项总计32万余元。武某某将其中的8万元用于在“一嗨”租车平台租车;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8月17日以后,王某乙无法联系到武某某。
4.杨某某被诈骗案
2019年5月1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认识被告人武某某,二人发展为情侣关系。后武某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3810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6日,武某某谎称其要还亲戚的“花呗”欠款,向杨某某借款800元,后用于个人开销。
(2)同年5月8日、5月11日。武某某谎称其在做贩煤生意,但资金不足,向杨某某借款二次,共计2.5万元,后用于个人开销。
(3)同年5月25日,武某某对杨某某谎称其要在孝义市租房用于二人共同居住,向杨某某借款共计11099元,后用于个人开销。
(4)同年5月29日,武某某以自己患胃病,需要买药为由,向杨某某借款1300元。武某某买药实际花费仅98元,其余1202元用于个人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被害人苏某某、李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四人)财物,数额共计256701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树伟
检察官助理:马佩瑶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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