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武氏*(外文名:VOTVOTHIKI**),女,1983年**月**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越南护照号码B697****,越南京族人,文盲,无业,现住福建省屏南县**镇**路**巷,户籍所在地越南薄寮省。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氏*因担心与前夫张**离婚后无经济来源,即与其女武翠*(外文名VOVOTHUYD**,另案处理)共谋让武翠*与中国人结婚骗取钱财。经越南人范**介绍,武翠*于2020年7月28日与家住屏南县**镇**街巷**号**室的梁某乙结婚,被告人武氏*从梁某乙之父被害人梁某甲处收取礼金人民币8万元,之后分给范**人民币6000元。次日,武翠*以吃早饭为由,与梁某乙一同到屏南县城区**路与被告人武氏*会合,被告人武氏*以帮忙搬行李为由支开梁某乙,随即联系并搭乘周**(另案处理)驾驶的闽******出租车逃往广西凭祥市,在友谊关口岸企图出境逃往越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现场查扣赃款人民币60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屏南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武氏*处扣押到的赃款人民币60750元;
2.书证: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到案经过、办案民警与周**通话记录、闽******的出租车车辆行驶轨迹;
3.证人证言:武翠*、范**、周**等证言;
4.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陈述;
5.被告人武氏*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武氏*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6张
3.现场查扣现金人民币60750元已由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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