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武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有朋友认识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帮被害人申办公租房,并以“跑关系”、“给红包”为由向其收取11000至14000元每套房的费用,先后骗取被害人冉某甲等7人共计人民币102000元,并将赃款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3日至7月4日,被告人武某某虚构有关系帮忙申办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冉某甲23000元。
2.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武某某虚构有关系帮忙申办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冉某乙12000元。
3.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武某某虚构有关系帮忙申办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某13000元。
4.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武某某虚构有关系帮忙申办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3000元。
5.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武某某虚构有关系帮忙申办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3000元。
6.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武某某虚构有关系帮忙申办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向某某14000元。
7.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武某某虚构有关系帮忙申办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宁某某140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武某某在万州区北山大道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借记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冉某甲、冉某乙等的陈述;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双鹏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万州区**大道**号附**号**(联系电话1502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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