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武某某给张某某和王某帮忙,从郑州以1200元购买了1克冰毒。后王某、张某某将冰毒上交民权县公安局,经称重,冰毒净重:0.41克。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武某某伙同某某(已判刑)给张某某和王某帮忙,在中牟县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小包,高某某在交付冰毒后被抓获。经称重,冰毒净重:2.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高某某服刑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提取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4、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