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顺县**镇**村人,住本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武某甲多次在山西省平顺县**镇**村等地向宋某某、徐某某、武某乙等人贩卖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其中:
1.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武某甲以50元或100元的价格在平顺县**镇**村的路上3次向宋某某贩卖甲卡西酮,约1.1克。
2.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武某甲在平顺县**镇**村等地以35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卡西酮34次。
3.2019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间,武某甲在自己的住所内以3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向武某乙贩卖甲卡西酮70次。
4.2019年12月30日晚,武某甲在平顺县**镇**村的路边向苏某某贩卖甲卡西酮900元;2020年1月2日武某甲又向苏某某贩卖甲卡西酮600元。
2020年1月4日,侦查机关在武某甲的身上及其住所内查获疑似毒品100.57克。经鉴定,甲卡西酮成分0.15克。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96.36克,咖啡因成分4.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塑料包装袋、金箔纸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徐某某、武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宏德
检察官助理 马亚慧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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