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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住本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被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间,吸毒人员王某某、刘某某多次到应县**乡**村被告人武某某家中购买冰毒。

2020年1月3日,应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武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8.96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为毒品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赵志军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应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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