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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栋**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以450元价格(微信转账)贩卖净重1.38克的三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黄某某,被民警挡获,现场从黄某某身上查获购买的毒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张,提讯证、函、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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