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7********27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白水县**镇**小区,农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在白水县**路**宾馆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5包冰毒(每包0.4克,共2克),后武某某将毒品分成6包,将其中2包冰毒卖于吸毒人员李某某、高某某,获赃款1000元,剩余4包冰毒武某某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系投案自首,用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9111;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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