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卖毒品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F*****的白色轿车从云南省昆明市至盘州市红果街道紫金花园岔路口处,将一包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毒品麻古零包嫌疑物贩卖给王某某,并收取了王某某现金八百元人民币,交易完毕后被盘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六盘水公安局禁毒支队称量,武某某贩卖的毒品零包嫌疑物净重0.97克。2020年4月30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171号}鉴定文书鉴定,武某某贩卖的毒品零包嫌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毒品收据、人口基本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武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武某某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花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材料2册,手机一部、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