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白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住盈江县勐弄乡勐弄村委会中山**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武某某在盈江县**镇韵达快递乡村花园网点通过邮寄方式寄运毒品海洛因一次(韵达快递单号:3103213637134,收件人:寸某某,收件地址:江苏省某某市某某镇,寄件人:郑某某)。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武某某在盈江县**镇圆通快递平原镇户勐网点以邮寄的方式寄运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4月15日15时许,盈江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盈江县圆通凯迪分拣中心当场查获被告人武某某寄运的包裹两个(圆通快递面单YT2019673268662,收件人:杨某某,收件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便利店,寄件人:武某某;圆通快递单号:YT2049675072517,收件人:张某某,收件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便利店,寄件人:武某某)。民警从包裹内查获两双绿色胶鞋,并当场从绿色胶鞋中查获外用黄色牛皮纸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海洛因两包,经称量分别净重2.29克、6.45克。
2020年4月16日17时许,民警在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穿裤子左侧兜内查获查获红色VIVO牌直板触摸屏手机一部(号码1520884****),从其身穿裤子左后侧兜内查获人民币60元(20元面值3张)。
2020年4月16日18时许,民警在盈江县**镇成湘公寓前台处对武某某的一包衣服进行检查,当场从该包衣服中一牛仔裤右兜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及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海洛因一包,经称重,净重4.5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邮寄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拾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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