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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27231962********,汉族,小学毕业,个体商户,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8月2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武某某在中牟县**市场北门生活区第二排“夫妻保健”店内,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购进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伟哥双动力”、“美国肾黄金”、“棒老头”进行销售。经查,被告人武某某先后销售给刘某某、卢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共计18粒。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伟哥双动力”中所含西地那非成分实测值为1.76×104mg/kg;“美国肾黄金”中所含西地那非成分实测值为7.71×103mg/kg;“棒老头”中所含西地那非成分实测值为1.54×104mg/kg。

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段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冉

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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