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0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国平、张荣川,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16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武某某在网上结识了微信名为“桃”的人,武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桃”6700元,购买了一只气枪及100发铅弹。
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武某某通过“桃”的介绍,在网上结识了微信名为“龍门发财”的刘某某(另案处理),武某某以350元价格,向其购买500发铅弹。刘某某随即通知崔某某(立案处理)发货,由崔某某通过快递发给武某某500发铅弹,武某某确认后收下。经鉴定,该疑似气枪不确定是否构成枪支,疑似铅弹为气枪弹。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陆某某、崔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枪支、弹药的鉴定意见;
5.被告人武某某的讯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弹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杜美平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社区影响评估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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