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到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与高某某、郭某某(已起诉)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小区*号*单元**室等以在网上投资“**福袋理财”项目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幻灯片展示、微信转发以及召开大型项目宣传会等方式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20年3月12日,共有128名投资群众报案,投资金额1608.2万元,收到返款金额150.4万,损失金额1457.8万元。其中被告人武某某非法吸收王某某等28名群众共计人民币431.8万元;返款金额人民币45.63万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86.17万元,被告人武某某提成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551328****)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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